2021年1月28日17时29分,南某驾驶“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泽库县环城西路幸福山附近由北向南行驶至泽库县环城西路幸福山十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完莫某前驾驶的青D6***1号“程力威牌”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南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南某驾驶机动车遇前方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仍继续通行,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标示准许通行,黄灯标示警示。”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南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完莫某前无责。
闯红灯抢来的不是时间,而是危险。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文明守法出行,宁等三分,不抢一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来源:青海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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