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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海公积金提取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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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7 15: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青海省省直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政策发布5条通知,在青海公积金提取有了新要求。这次通知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具体通知内容,详见全文。

摄图网 ID:401758552

青海省省直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政策发出了最新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申请提取拥有住房所有权的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名下住房公积金,不享有该住房所有权的直系亲属,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为该房屋产权所有人)。

2、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公积金的,凡在省直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每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金额为3000元,当年有效。

3、购买商品房、拆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保障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可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房屋总价款。

4、购买拍卖房提取公积金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三年内可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房屋总价款。

5、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的,自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起三年内可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二手房增值税发票交易总价款。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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