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之间往往不计较金钱上的往来,然而分手后,有人就想清算这笔“感情债”。一方说是借款,另一方却不认可,该如何认定?近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李和小莲是一对年轻情侣,热恋期间,两人相处融洽,恩爱有加。去年7月起,男友小李因手头拮据,便向小莲表示希望其能够给予帮助。身为年轻人,小莲自身的经济状况也不宽裕。这时,小李便提出让小莲在贷款平台贷款接济自己,同时承诺每月按照贷款的还款金额,转账给小莲去还款。小莲没有多想,便同意了。 小莲先后在贷款平台借款共计一万余元。起初,小李每月都给小莲转账让其偿还贷款。今年6月起,小李以种种理由不再转账,导致小莲无力偿还贷款,出现逾期还款。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小莲一纸诉状将小李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给小李的转账记录。小李辩称,小莲给他的钱都是支付宝转账,并不清楚是不是贷款而来,贷款是小莲本人所贷,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此案中,小莲以自己名义贷款一万余元,也转款给小李,她虽提交了转款记录等证据,但证据不能证实其与被告小李存在借款关系。小李也否认向小莲借款,故对小莲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法官说,恋人间的金钱来往,无证据难以认定为借贷。处于恋爱期间的男女,形成了特定的人身属性,原告主张借贷,则需要承担比普通关系的人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仅有转账记录,并不能排除赠与的可能,借贷不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没有标注“借款”的转账不应认定为借款。(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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