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中证人潘某当庭作证
庭审中,法官向证人潘某告知如实作证的义务和法律后果,证人潘某向法庭签署了证人保证具结书。潘某向法庭陈述证言时,虽镇定自如,语气肯定,但法庭通过对整个案件事实的审理,结合双方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查梳理,发现证人潘某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潘某不如实向法庭陈述,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城北法院遂作出(2020)青0105司惩2号处罚《决定书》,对潘某处以5000元罚款。
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作出(2020)青01司惩复2号《复议决定书》,驳回潘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