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付钱,天经地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近日 审理了一起单位吃“霸王餐”的案件
2012年,刘某与青海一家单位签订《食堂租赁合同》,约定单位将食堂承包给刘某经营管理,为单位职工提供餐饮服务,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刘某支付餐饮费,租期为一年。2014初合同到期,因合作融洽,双方决定续签合同,期限5年。按照合同约定,刘某租赁的职工食堂主要是为单位的员工提供就餐服务,双方约定认可的就餐消费方式为刷卡和打白条。 可是,5年过去了,这家单位却不按合同约定支餐饮费,欠下部分就餐费用,共计10余万元。无奈之余,刘某一纸诉状告到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主持公道。 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食堂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刘某根据合同约定为单位提供餐饮服务,单位应支付相应的费用。这起案件中,单位职工以刷卡就餐方式消费73000元;对于打白条消费的部分,经单位核实认可消费数额30213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支付刘某就餐费及公证费10余万元。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法官提醒 吃“霸王餐”的行为不仅违反合同法,导致责任人社会信誉降低,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西海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