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刘文、物业公司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城中区人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15日向刘文提供了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刘文理应缴纳相应的物业费,对欠付暖气费2977元,应由刘文向物业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城中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二:市民杨广(化名)是西宁市某小区业主,从2018年1月起,他一直未向小区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采暖费及公用电费,经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物业公司向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认为:业主杨广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物业费的主要合同义务。杨广不履行缴纳相关费用引发本案纠纷,其应当承担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费用的民事责任。
此外,物业公司要求杨广支付拖欠的物业费、采暖费、公用电费的诉讼请求成立,城中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物业公司主张由杨广支付逾期缴纳费用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杨广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杨广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五缴纳违约金,双方约定的物业费缴纳期限为按自然年度预交,采暖费缴纳期限为在供暖前预交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杨广未按双方协议约定的缴纳期限履行支付物业费、采暖费等的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城中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