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化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海东交警支队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在张汶高速团结出口处查获一起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斗某被处罚款19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的行政处罚。
6月25日15时左右,完某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张汶高速驾驶号牌为青D*****机动车从同仁前往西宁,16时在团结高速出口处被正在进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整治“百日行动”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完某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斗某(完某某某的父亲)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斗某罚款19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驾驶人完某某某因临近高考未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