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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城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效力案件。
据了解,2016年7月8日,原告与某商品房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约定由原告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双方对面积、房屋单价、总价、定金及不履行认购书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做了约定,原告于当日按认购书交纳房屋定金15万元及车位定金5万元,双方还约定待该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十日内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9年9月12日,该公司取得西宁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通知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经多次交涉未果,遂诉至城西区人民法院。原告诉求确认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真实有效,并判令该公司与其限期签订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限期交房、限期办证,限期签订车位买卖合同、限期交付车位、限期办理与车位相关的手续。经承办法官审理后,认定原告与该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真实有效,但原告诉求该公司限期与其签订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系双方自愿合意之行为,法院无强制当事人缔约之权力。而本案最大的争议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否能够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中约定的房屋总价、单价及面积均为暂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仅为不履行《房屋买卖认购书》的违约情形,即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不具有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原告交纳的15万元仅为购买房屋定金和5万元的车位定金。故对原告诉求与该公司限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的诉求不能支持。
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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