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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西宁一女子被前男友讨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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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2 09: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相爱本是一件美好的事,恋爱中的男女会以互赠礼物表达爱意,可当恋爱无果时,赠与对方的礼物或财物能否要回?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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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见倾心到对簿公堂
  28岁的林先生经营一家公司,单身的他一直寻觅着合适的另一半。
  2016年8月,在朋友的生日聚会上,林先生结识了长相甜美、性格活泼的汪女士,在获得汪女士的联系方式后,林先生对其展开了猛烈的追求,不久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7年情人节,汪女士收到支付宝消息,一看是林先生给自己的转账,转账金额很有寓意,一次转账5200元,一次转账1314元。同时还收到了林先生表达爱意的一条短信:爱你一生一世,永远不变,情人节快乐,我的宝贝。看到男友如此慷慨大方,浪漫细腻,汪女士欣然收下了这两笔钱款,并为林先生准备了一条名牌皮带作为情人节礼物。热恋期间,二人每逢纪念日、节日都会互赠礼物或互相转款表达爱意。但好景不长,因多方问题,林先生和汪女士渐渐产生了矛盾,以前甜蜜、体谅、宽容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争吵、冷战、矛盾。今年6月,二人在大吵一架后选择了分手。
  分手后,沉浸在痛苦之中的林先生发现,恋爱期间,他曾给汪小姐多次转款,仔细一算,金额竟高达十万余元。林先生认为,他与汪女士已经分手,汪女士应该归还恋爱期间他所转的钱款。于是,林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一纸诉状将汪女士诉至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要求汪女士归还十万余元。
    9月,城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汪女士认为恋爱期间双方是自愿的,两人都有付出,所有钱款都是林先生自愿赠与,是当时为了博取其开心增进感情而转款的,自己不应该退还,而且恋爱期间,虽然汪女士收到了林先生的钱款,但自己也多次给林先生购置了价格不菲的衣服、名贵手表、包等物品。开庭期间,汪女士向法官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钱款系林先生自愿赠与。
  原告林先生则向法官提交了两人交往近3年来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钱款接收人都是汪女士。
  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为了增进感情,男女双方在恋爱中都会赠与对方礼物或财物。如果男方经济条件较好,为讨女方欢心也会在特定节日给予女方礼物或财物表达心意。但这种给付是否需要返还,则要看男方是否是自愿给付、给付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如果给付单纯是为了博取女方欢心,没有以结婚为目的自愿给付,给付金额也与男方经济条件相当,那么该给付就属于赠与,不应予以退还。如果男方转款是应女方作为结婚条件的给付,或者女方以分手为目的要挟转款,此种转款应当予以退还。
  本案中,林先生无法举证证明汪女士取得不当得利,因此对林先生提出的让汪女士退还十万余元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群众:财物是否归还看私人感情
  为了了解更多人对此问题的看法,10月18日,记者在西宁市城西区万达广场随机采访了多名路人。
  一对情侣十指相扣,亲密地走在街头,记者上前说明意图后进行了采访。“二位,互赠过礼物吗?”“赠送过。”“那么,你们认为分手后恋爱期间互赠的礼物或财物是否应要回呢?”“感情上我们是选择不要回的,毕竟分手后也不能成为仇人,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就不清楚了。”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一对年纪较大的夫妻,吕先生告诉记者,男女双方在谈恋爱期间,互赠礼物是让对方开心,若因感情破裂分手,其中一方想要回礼物或财物是可以理解的,但他觉得法律层面上是不支持要回的。
  周先生告诉记者,现在自己还没有女朋友,等以后有了女朋友,恋爱期间会在重要节日给女方购买礼物、转红包等。如果分手了,应该不会要回赠与的礼物或财物,但不清楚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采访中,记者看到一名年轻女士,上前询问后,她笑着说:“我这个人脸皮薄,分手后如果男方要求我退还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或财物,我会退还的,法律中如何规定我不知道。”
法官:金钱不是增进感情的筹码
  针对此问题及群众的各种看法,10月18日,记者采访了承办此案的法官韩秀琴,她结合林先生和汪女士的案例提醒大家,不要把金钱作为增进感情的筹码,恋爱关系在性质上属于社交关系,而非法律关系,法律不能过度干涉正常的社交关系。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或财物并非全部出于结婚的目的,其中不乏有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此类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礼物仅具有道德意义,属于一般性赠与,受赠一方可不予返还。如果双方男女是以结婚为前提给付的礼物或财物,比如男方以结婚为前提给付女方的彩礼,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另一方。
    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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