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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原告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和公司)与被告杨小盼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在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庄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治平,被告杨小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延云到庭参加诉讼。
据悉,2016年1月3日,杨小盼与庄和公司签订了《职工内部认筹协议》,约定庄和公司将位于西宁市城南新区新城大道151号卧龙公馆商住小区5号楼10901号房屋出售给被告,并就房屋建筑面积、认购单价、总价、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并且杨小盼也向庄和公司支付了约定的部分购房款。但直至2018年12月27日,庄和公司卧龙公馆商住小区5号楼才获得了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据此庄和公司认为被告杨小盼在明知庄和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与庄和公司签订了《职工内部认筹协议》,请求法院判处该协议无效。
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庄和公司与被告杨小盼签订的《职工内部认筹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法之处,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众所周知,目前西宁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开发商、出卖人往往出于趋利的目的,恶意违约的情形较为突出。原告庄和公司在收到被告杨小盼部分购房款近两年后,在诉讼期间涉案房产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坚持认为合同无效,恶意明显。其诉讼行为目的是使买房人入住预期落空并蒙受损失,显然有悖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庄和公司与杨小盼签订的《职工内部认筹协议》中的房产也即将建成,合同客观上也能够履行,订立合同目的也可以实现,涉案房屋也符合法律法规的销售条件。该合同的继续履行,既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也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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