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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速递] 青海省直中心:开具异地贷款缴存证明需注意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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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 14: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凡在省直中心行政区域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在省直中心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无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需在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到省直中心服务大厅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本证明开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一、开具异地缴存使用证明申请对象及所需材料

  (一)申请对象:凡在省直中心行政区域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在省直中心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无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需在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到省直中心服务大厅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本证明开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二)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人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配偶办理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办理的,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4、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开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已开具的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因期限过期,应将原开具的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退回省直中心,重新开具;若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丢失,申请人需书面说明情况,由省直中心向申请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查确认后,重新开具。

  (二)申请人已开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但未在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将原开具的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退回省直中心,做删除处理。若已开具的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丢失,由申请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未贷款证明或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省直中心协查确认后,做删除处理。

  来源:青海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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