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版块导航

便捷生活
我要买房家居装修租房转铺亲子营西宁车友
互动西宁
西宁茶座情感天空交友征婚有问必答西宁资讯
乐活西宁
西宁美食家有爱宠
要结婚
谈婚论嫁
找客服
意见建议

最高罚20万元!《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11-29 09: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28日,《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5152a218-0a74-4052-9076-cbd663c9495f.jpg

(图片来源网络)

  《条例》分总则、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五十条。《条例》对燃气事业发展、燃气使用安全、燃气经营者与用户的责任义务以及燃气管理部门职责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汽车加气站燃气经营者向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的,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等危险情况下加气或者卸气的,视具体情况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充装前未按规定回收、处置燃气残液的,充装气量误差超过国家标准的,充装未经检验、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报废、改装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的,利用燃气槽车、贮罐直接充装气瓶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以五百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十层以上高层住宅建筑使用瓶装燃气,在户内同时储存、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燃气,未使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将户内燃气设施置于密闭空间内,加热、摔砸、倒置、横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及漆色,随意倾倒瓶装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灌充,自行处置报废气瓶及附属部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西海都市报

发表于 2018-11-30 08: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家里燃气不够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11-30 08: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燃气也不够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11-30 09: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冬天都不敢用燃气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内容纠错举报
信箱:2363646802@qq.com
举报电话:0971-96123
青海省互联网有害信息举报中心
信箱:qinghaiyuqing@163.com
举报电话:0971-8483520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