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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参互职工住院生活互保补助标准,按照职工住院天数,以每天30元、年内最多不超过30天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参互职工因病在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省中医院、青海红十字医院、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交通医院、青海省康复医院、青海省藏医院、青海省妇幼保健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后,及时到省总工会委托服务机构——中国人寿青海省分公司设置在本医院的窗口结报职工住院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补助金(以下简称“互保补助金”)。
参互职工在各市(州)、县(市、区)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以及到省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应当在九十日内持有关凭证到当地中国人寿公司柜面或西宁医保管理服务中心(城西区新宁路20号)结报互保补助金。
玉树州各县(市)和海西州天峻县、冷湖行政区参互职工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单位工会提交有关凭证(附件4),单位工会向所在县(市)总工会、行政区工会办事处转交,中国人寿青海分公司安排工作人员每月一次到各县(市)总工会、行政区工会办事处集中审核结报互保补助金。
互保补助金应当在参互职工提交有关资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第十二条 参互职工入院、出院时间不在互保期内的,互保补助按互保期内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互保期外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助。
第十三条 互保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医疗费用累加计算进行补助,但已结报的医疗互保补助不重复补助。
第十四条 2018年活动互保补助办理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
来源:青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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