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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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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4 12: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行为,近期,我市出台了《海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办法》指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包括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建造、翻修自住住房的;大修自住住房的;购买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房和拆迁安置房的;职工缴纳购房配套支出费用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退休的;工作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被判处刑罚的;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偿还市公积金中心购房贷款本息的;偿还住房商业贷款及其他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一次性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患重大疾病的。

  据了解,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时,还款有逾期3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系统自动冻结个人账户,再次使用时,由借款人申请解冻,市公积金中心本级或各县(区)管理部,根据借款人实际还款情况,决定是否为其解冻。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有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

  此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房屋的总价款。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本息余额。租房支取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人当年的归集额。大病支取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本人账户余额。房屋配套支出费用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配套支出各类税费总额。物业费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3000元,账户余额不足3000元的,以账户余额为限。该《办法》还对提取期限和提取资料进行了明确。






            

  来源:青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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