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5月西宁市城北区小桥村孙尚宇经人介绍至默勒煤矿从事采煤工作,工资实行计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6年10月, 孙尚宇因母亲有病住院需要护理, 即找到矿长孙茜,提出由黎宁替自己采煤。于是煤矿对黎宁进行了井下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黎宁即上岗工作。同时,黎宁需遵守该煤矿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签到,仍然实行计件工资,由煤矿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016年11月井下塌方,导致黎宁左小腿骨折,病情相对稳定后,黎宁向矿长孙茜主张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孙茜认为黎宁是替班,与煤矿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官讲法
本案中劳动关系确实存在,黎宁需要遵守煤矿的各项制度,接受煤矿的管理及培训,由煤矿给付劳动报酬,从事煤矿的采煤工作。故确认黎宁与煤矿存在劳动关系是完全正确的。认定工伤后,黎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有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第1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黎宁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本故事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