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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0项证明无需派出所开具
日前,公安部等12部门,就改进和规范出具证明工作公开征求意见,拟将不再就曾用名、公民住址变动等20类事项开具证明。此外,还列出了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9类事项。
征求意见稿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拟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向社保部门申领养老金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领《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来源:西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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