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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西宁市民张璇和赵婧都有过一次离婚经历,各自单身两年后,两人通过网络相识。2015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协商后决定将住处选在赵婧家。但没过几日,张璇用自己婚前的存款买了一套房,并全额付款,将房屋产权办理在自己名下。
2017年,两人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由于两人所居住的房子为赵婧的婚前财产,对此张璇并无异议。但赵婧却认为张璇婚后购买的住房应属二人共同财产。张璇表示,婚后两人的存款、收入都是各自保管,更何况这房是婚后第3天购买的,买房的钱全都是她婚前经营餐厅赚来的,是自己的婚前存款。
赵婧却不这样认为,2017年3月,赵婧来到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对张璇婚后所购住房进行财产分割。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后用婚前个人存款买房,且将房屋产权办理在自己名下,该房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
法官讲法:
离婚案件中判断住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标准,不仅是购买及产权登记时间,更重要的是资金来源是否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张璇用个人财产所购房屋不论是投资还是居住,资金来源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购买及产权登记时间为婚后,仍为其个人财产,判决归张璇个人所有。”吴新刚说。
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导致夫妻一方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进而将婚前个人存款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如将夫妻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存入一方婚前个人存款账户,并从该账户中取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无特殊约定情况下,经过多次的存入和支出之后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将无法区分。
在发生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情形下,只有婚前个人财产的金额明显高于婚后夫妻共同经营所得财产的,才可以将混同部分分割一部分出来作为个人婚前财产,否则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故事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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