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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简化省外就医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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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0: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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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新闻网讯 11月3日,记者从西宁市社保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优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医疗保险)经办流程,简化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便捷的服务,从11月1日起,市社保局简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流程和手续。

  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就医更方便

  ●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简便。参加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因长期异地居住需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为了优化服务,今后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将不再提供:异地派出所(或社区)居住证明、暂住证(户口迁移证)复印件等手续;只需提供: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职工医疗保险IC卡(社保卡发放后用社保卡)及西宁市海晏路邮政储蓄银行(市环保局对面)活期储蓄卡,在市、县区社保局职工医疗保险经办窗口如实填写《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即可办理。如本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医保退休人员本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手续一年内不得变动。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一年后如居住地发生变更的,需及时按以上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职工医保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个人账户将于每年初转入本人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储蓄卡。

  ●住院按比例报销。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后,在安置居住地住院的费用按规定自理10%后按比例报销;在安置居住地以外(包括西宁市)住院的费用在自理10%的基础上、再按规定下浮10%后按比例报销。

  参保者转外就医报销流程简化

  ●转外不再向社保部门备案。参加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患者,因病情需要转省外就医的,经有省外转诊权的三级甲等医院办理转外就医审核手续后,不再向市、县区社保局备案,可直接到省外就医。参保者报销时应提供转外就医手续及医药费相关资料,医疗费用在个人先自理10%后按医保政策报销。

  ●异地就医报销比例有规定。参加西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患者,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或因非突发急症在异地(西宁市统筹区域外)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在个人先自理10%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再下浮10%;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患者,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或因非突发急症在异地(西宁市统筹区域外)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按照保底30%的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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