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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进一步简化省级住房公积金办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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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0: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2日,记者从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省级住房公积金再次简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两方面办事手续。

  简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方面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取消单位审核盖章环节,不再填写《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委托书》。

  ●职工提取本人公积金支付自住租赁住房租金的,不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异地商品房)、保障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的,不再提供首付款收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的,不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提供还款明细清单。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偿还省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和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

  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单位审核盖章环节。

  ▲单身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要求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无法依据户口簿、离婚证判断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请借款申请人出具婚姻状况承诺书。

  ▲职工申请省级住房公积金贷款,月收入较低需要第三方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的或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需要保证人担保的,一并填写新版《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不需另外提供《第三方共同借款人承诺书》或《保证人承诺书》。(马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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