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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法官:调解行不?当事人: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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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09: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昆仑在线讯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上诉案。上诉人康某2010年3月在西宁市与汉中市某公司将原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变更为还款及担保协议书,后因付款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汉中市某公司将康某起诉至法院。康某为表示对汉中市某公司起诉行为的不满,以其在西宁市没有常住地,户籍登记地在福建省福清市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宋毅民介绍,管辖权其实很容易理解,当事人的户籍或者居住地不在立案法院时,可以申请去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诉讼,但那样的话,对当事双方来说都是件麻烦事。“而我们在审理这起案件时,发现当事双方因为怄气才使矛盾有些激化,调解可能就能解决问题。”

随后,法庭工作人员积极展开调解,康某和汉中市某公司爽快地同意庭外调解。在签收调解书时,康某当场向汉中市某公司清偿了部分欠款,承诺余款分期偿还,并提供了相应担保。(作者: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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