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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08: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将于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工伤范围的“上下班途中”扩大为“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比如顺路买菜受伤也属于工作,对此你怎么看?
网议
@相思:甭管咋样,工伤范围扩大到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都是一个福音,很人性化的一个举措,和谐社会尤其需要这样的人性化制度。只是,上下班买菜算工伤看起来很美执行起来却很难,尤其是在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执行都不太理想,很多职工正当权益都很难保证的当下,更是难上加难。
@小北:用人单位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容易忽视甚至伤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站在职工这边,但法律如果不能被执行就形同白纸,由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显得十分必要。
@雷大:规定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列举出包括探望父母、顺路买菜等日常行为在内的四种情形,不仅界定和拓宽了“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内涵,有助于规避司法实践中的认知歧义和裁量各异,更彰显出政府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人性化关怀,堪称法治进步和文明提升民生之善举。
@雨石:这项规定好,进一步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工伤。现在一些企业把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出的交通事故,不予认定为工伤,并且拒绝赔偿,把责任推给了交通事故本身。等这次规定实施了,看企业还要怎么抵赖。
(来源:西宁晚报  记者 建文 )



发表于 2014-8-29 11: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制定是一回事,执行起来又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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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11: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些法律只是理论,执行才是实践,只能起到指导作用,最典型的就是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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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11: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些法律只是理论,执行才是实践,只能起到指导作用,最典型的就是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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