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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实习记者 小雨)6月20日,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努力调解下,一起关于婚约彩礼返还的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促成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大通县极乐乡小伙黄某,在2013年2月经人介绍和大通县逊让乡白某之女认识,并确认恋爱关系,且当月订婚。此后,黄某家按当地习俗送给白某家彩礼15600元及2898元的衣物,共计18498元。但之后黄某与白某之女在恋爱期间因性格差异未能结婚。黄某多次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也退还了彩礼现金10000元给黄某,但女方以受害者为由不予退还剩余钱款。后经大通县城关法院审理,以黄某为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18498元造成黄某财产损失为由,判决白某退还剩余彩礼现金8498。但白某不服判决,上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男女双方的情感因素和经济因素,于6月20日前往大通县新庄镇对此案件进行巡回审判。通过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白某于7月20日之前一次性退还黄某现金5000元。事后,记者就法律上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采访了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志秀,她说道:“属于以下情节,则应返还彩礼。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第二,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第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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