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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馆门前摔伤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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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8 09:3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张女士给晚报热线打来电话,反映她的母亲在饭馆门口台阶上摔伤,事后对于饭馆在这件事上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她们不明了,希望晚报热线予以帮助。

    张女士说她的母亲不久前在五四西路“焖焖香”饭馆吃完饭出来时,不慎在饭馆门前的台阶上摔倒,造成老人左肩骨裂,治疗过程中产生了2000多元的费用。后来该饭馆承担了一半的治疗费用,但是她母亲认为该饭馆应该担负全部费用。当记者问道台阶前是否设有警示牌时,张女士表示该饭馆门前立有“当心台阶 注意安全”的牌子。

    据此,记者咨询了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饭馆作为经营场所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在饭馆门口台阶上,该台阶作为通往饭馆的主要通道,应当属于饭馆的经营管理范围。但是饭馆设有警示牌已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消费者在此处摔倒,作为有行为能力的个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张女士母亲受到的伤害,饭馆可进行补偿性赔付,一般是费用的20%左右。

    记者 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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