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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主欠费新房主受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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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7 09: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欠采暖费是在我买房之前发生的事, 怎么能让我来承担费用呢?”近日,家住阳光小区的王先生致电晚报热线反映,说他购买的二手房是在供暖期间过户的,购房当年的采暖费物业公司应该找原房主要,可现在物业非要他交纳欠款,他感到很恼火。

    2008年王先生在阳光小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 并于当年12月底办理了过户手续,但买房当年的采暖费一直没有交纳,现在物业公司要求他交纳2008年至2009年之间的供暖费用。“我从中介公司买了这套二手房, 当时查询了房子的水电费的交费情况, 唯独就落下了采暖费。” 王先生认为,采暖费在2008年10月中旬就应交纳,自己是当年年底办理的过户手续。所以2008年的采暖费应该由原房主交纳,他只同意交纳自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该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可物业认为现在谁是房主就该谁补交。

    就此,笔者采访了省法律援助中心王律师,他认为原房主与王先生在购房协议中,未对供暖费问题进行约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应当是谁受益,谁承担,即王先生未购买该房屋之前,供暖服务是为原房主提供的,原房主应当对此支付相应的供暖费用,购房之后王先生所享受的供暖服务,应由王先生支付相应的费用。作为物业公司,可以将原房主和王先生同时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先生也可以先行垫付所欠费用,然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原房主追偿卖房前由原房主所欠的供暖费用。

    本报热线在此提醒市民:购买二手房时,首先,要对所购房屋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在签订购房协议时一定要将相关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购房人应向原房主索要相关票据、***等,并将其妥善保管,以免产生纠纷。

    通讯员 金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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