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新闻网讯 没有驾驶证的刘某醉酒后又骑着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上路,结果撞上一名行人,造成受害人受伤、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当场被***查获,近日,被贵德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5月的一天夜晚,醉酒后骑着两轮摩托车的刘某沿贵德县迎宾路自东向西摇摇晃晃行驶,结果与受害人杨某擦撞,造成杨某受伤。经对刘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8.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公路上违章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刘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纳罚金,且能主动与被害方就事故赔偿部分达成和解,有悔罪表现,家庭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作出上述判决。(作者:葛文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