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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金银珠)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一行人发生碰撞,导致行人受伤,醉驾者刘某当场被***查获。近日,贵德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5月的一天夜晚,被告人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贵德县迎宾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联通营业厅门口时,与受害人杨某擦撞,造成杨某受伤,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刘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8.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公路上违章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刘某当庭认罪态度教好,主动交纳罚金,且能主动与被害方就事故赔偿部分达成和解,有悔罪表现,家庭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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