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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蕴)交了租赁商铺的押金后,因家遇急事没能租成,对方就不予退还押金,称这是“规定”。近日,这件事让高女士十分头疼。
9月12日,市民高女士致电本报96369新闻热线,讲述了她的经历。今年5月5日上午,高女士在即将开业的水井巷潮人街里看中一处铺面。当天,她便缴纳了2000元押金给潮人街的负责人安经理,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一周后签订租赁合同,6月9日商场开业。谁料,5月5日下午,高女士接到家人从四川老家打来的电话,说她的儿子与父亲突发疾病需要手术,于是,当天晚上,她匆匆坐上了回老家的火车。
20天后,高女士回到西宁,接到安经理的电话,称铺面已经租给别人,因违约,2000元押金不予退还,称这是公司“规定”。随后,记者拨打了安经理的电话,但未能拨通。西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李律师说,对方应该无条件退还押金,因为双方达成的是要约,没有形成合同,不退押金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高女士可以到工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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