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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石子 通讯员 胡亚宏)近日,平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乘客因乘坐“黑车”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去年12月30日,被告贾某驾驶轿车在西宁市团结桥处招揽“乘客”,原告李某与被告商定车费后乘坐了该车。当车辆行驶至109国道1938公里+550米处时,由于夜间超速行驶,车辆撞至路南边大树上后弹至道路中间,造成乘车人李某受伤。被告贾某的肇事车辆无营运手续,属非法营运的“黑车”。但原告李某知道或应当知道乘坐的车辆为非法营运车辆,原告的行为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原告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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