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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蕴)近日,记者从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4名男子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获刑。
马某在省城建国路某商城经营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店内存有珍贵、濒危象牙制品欲出售。2011年8月25日,西宁市森林公安局根据线索,在马某的公司查获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非洲象牙制品125件,共重3.0004千克。经鉴定,送检的检材是亚洲象与非洲象象牙,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属严禁贸易的物种,总案值为人民币十二万元。
另三名被告陈某、范某、戴某,也在省城建国路某商城各自经营饰品柜台,分别存有3.2余千克案值13万余元的象牙制品欲出售。西宁市森林公安局在三人经营的柜台内查获各类疑似象牙制品190条(串),经鉴定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牙制品9.6千克,总案值人民币四十万元。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陈某、范某、戴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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