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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为四类
本报讯(记者王紫)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从9月1日起,我省省到乡四级公立医疗机构将全面启动“先住院后结算”工作。我省出台的《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实施方案(试行)》中明确规定,先住院后结算服务对象主要为四类。
该实施方案规定,“先住院后结算”服务对象主要是四类,即参加省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 与用工单位签订医疗协议的工伤病人;“三无”病人(无姓名和居住地等身份证明、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费用的病人)、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紧急救治的患者;医疗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患者(主要指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参保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应当由侵权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非参保人员和流动人员等,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医疗机构要及时予以救治,但不纳入“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仍按原规定执行。对跨地区(主要指跨州地市,不含省级医院)住院的参保(合)患者也暂不纳入“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待参保(合)人员省内异地结算实现全覆盖后再另行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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