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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雅宁 见习记者 张瑞)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省再次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这是我省第三次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水平。这次调整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12年1月1日起计发。7月20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一消息。
此次调整的对象是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和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的调整。
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扣除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调整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60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根据不同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40%、50%计发,即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839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118元,完全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39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增加后每月实际领取金额低于550元的,调整到550元。这些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其核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现行最低水平的,按现行最低水平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资金,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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