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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莫青)从2012年1月起,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给予不超过5年的补贴。 根据规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企业或个人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及其他社会保险。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项保险的缴纳,可由县级财政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过渡专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季或年将30%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到过渡专户,由县级财政将财政补贴的70%和过渡专户的30%统一缴纳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另外,对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期限做了新的规定,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的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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