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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居民面对面对话物业管理三大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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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21: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5日,西海都市报社区联络站和西宁市城中区仓门街街道办事处前营街社区联合举办了“解读《物业管理条例》”公益讲座,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史国谦为大家深入浅出地解读了业主和物业公司所关心的三大焦点问题。  ◆焦点一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此次讲座,不仅吸引了80多位居民参与,宁夏中房银川西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嘉荣华物业公司等六家公司的物管人员也报名参加了讲座,并和史国谦及现场居民面对面交流。
  “我最想了解的是业主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有居民已经开始提问。史律师讲解,按照相关约定,业主可以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在召开业主大会时,业主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可以提出建议,而且,业主在参加业主大会时可以行使投票权并享有被选举权,同时享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行使了自己的权利,也要履行遵守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义务。
  ◆焦点二
  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到底有哪些内容,在讲座中,史律师也一一作了说明。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管理、房屋设备运行、清洁、保安、绿化、日常维修。业主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的,按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数额的70%交纳费用。
  ◆焦点三
  专项维修资金
  针对居民反映对专项维修资金不了解如何使用的问题,史律师说,按照《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选定的商业银行缴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间的维修保证费用。业主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利用物业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获取的利益,归拥有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共有,经营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或者其他事项。
  讲座结束时,史律师对居民和物管人员提出的问题一一作了解答。(作者: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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