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下半年,一客户的天然气电子卡丢失,到民和县天然气公司申请补办,因卡还未使用,卡内还有900多元,而在补卡手续时,民和县天然气公司拒绝将原卡中的900多元退还,并声称“补卡不补气”。使客户极为不解,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大影响。 此事发生后,笔者前往该公司向一位自称是副经理的人员进行了了解,他们拒退的理由是, 此电子卡实行的是一户一卡制,而未使用过的卡在理论上存在一个漏洞,即此卡在其他新表上也能使用,此卡丢失后不能排除被别人使用的可能,所以不能补。而我认为天然气公司应该退还原卡值,客户原卡充值的时候双方签订了协议,说明已完成了双方的买卖行为,卡内天然气在法律上已归个人所有,属于个人财产,天然气公司无权变更其所有权性质。另外,电子卡存在的漏洞不是客户造成的,是天然气公司造成的,是公司在设计电子卡程序时考虑不周造成的,实际上是公司管理的漏洞。 试问,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的银行卡、公交卡、医保卡等丢失也可以“补卡不补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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