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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在身边(十) 如实告知,保障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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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风险案例:

Z女士于2022年投保某重大疾病保险,健康问卷中询问“是否曾患有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等”,Z女士想起两年前体检报告显示“甲状腺囊性结节2mm”,但自觉无任何症状、医生也说无需治疗,便勾选了“否”。2024年,张女士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住院手术花费6万余元。保险公司理赔调查时调取其投保前三年体检记录,发现该结节记载,遂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承保决定”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Z女士起诉称结节与癌症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法院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认定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且不退还保费(重大过失未告知,未影响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但本案中被认定影响承保评估)。  


二、风险分析:

1.忽略“客观健康记录”而非主观感受:是否应告知,取决于保险问卷的问法(“是否曾患有……”),无论结节大小、是否治疗,只要有明确记录就应告知。

2. 低估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即使未告知事项与出险疾病无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足以改变承保条件(如拒保、加费、除外承保),保险公司仍可依法解约并拒赔。

3.依赖“两年不可抗辩”的误解:有消费者认为保单满两年后保险公司必赔,但《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告知,保险人可在知道解除事由起30日内、且合同成立两年内行使解除权;


三、风险提示:

1. 投保时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回答健康问卷,对于不确定的项目应主动提供资料(如体检报告)或进行核保咨询,不可自行简化或忽略。

2. 拒绝“无依据的侥幸心理”:认为“医生说没事就不用告知”“理赔时查不到”均是错误认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有权调取医保记录、体检机构数据,隐瞒一经查实,依法求偿权即告丧失。

3. 投保后若发现遗漏告知,应主动补充告知:可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补充说明,由保险公司重新核保(可能除外承保或加费),以保全未来理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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