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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在身边(第十九期) 金融消费基本权利之依法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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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5 19: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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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着力提振金融消费信心,营造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旨在让消费者通过生动的案例了解专业保险知识,维护自身权益,预防欺诈风险。今天,为大家分享第十九期内容——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之依法求偿权。

第一、定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对依法求偿权有明确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案例介绍

客户王女士于2020年1月25日投保一份两全保险及附加重疾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法定。2025年4月2日,王女士因肺癌住院治疗,6月25日病故。7月10日,其丈夫文某向公司申请身故理赔,文某称,当得知妻子确诊肺癌后自己内心是十分的恐慌,看着自己妻子在治疗过程中遭罪,自己内心也是万分痛楚,但现在妻子已离世,在查看保单时发现可申请保险金额为6.6万元,自己也想通过理赔的方式减轻经济压力,公司在收集理赔资料初审时发现,王女士在住院期间已确诊肺癌,符合重疾保险金赔付条件,可获赔14.2万元,远超身故保险金。公司理赔室主动联系理赔申请人文某,协助客户变更理赔申请,收集理赔资料,最终快速完成赔付,保护了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

第三、案例启示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的不断改变,重大疾病的发病人群呈现年轻化的趋势。疾病不再仅仅与老年群体联系在一起,中青年、婴幼儿群体的患大病的概率率也在大幅提升。昂贵的医疗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等等,都会给大多数家庭的经济状况带来严峻的挑战。合理的进行保险规划,根据自己需求合理规划保险,将合适的产品以合适的方式推荐给合适的人群,是每个人保险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每个家庭抵御风险的必备选项。

作为保险消费者,应以合适的经济能力,以合适的方式,购买合适自己的保险产品,抵御未知风险带来的经济压力,同时若发生理赔出险情况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避免因未及时报案,造成出险原因无法认定,引发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消费者在进行投保时,要充分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这也是消费者能够充分行使依法求偿权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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