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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在身边(第十六期) 充分提示,保障客户“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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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31 16: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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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种类、特征、交易流程等金融消费知识的教育,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接触中,应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保障消费者的“受教育权”。
一、案例分享近期,王先生到保险公司进行咨询,他表示之前在保险公司的线上平台办理业务后,客服人员总会温馨提醒他名下有保单存在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建议他可以指定身故受益人。
工作人员查询发现,王先生给自己投保的几份终身寿险,均属于保额较高的产品且身故受益人均未指定。
二、案例解析
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王先生不指定身故受益人,未来将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法定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若指定身故受益人,被指定的人就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理赔金,且指定身故受益人并无人数限制,被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同时指定数人为身故受益人,同时可以指定受益比例和受益顺序。
王先生为避免将来理赔时出现纠纷影响家庭和睦,最终决定指定身故受益人。
三、风险提示
指定身故受益人后,并非一劳永逸。若身故受益人先于被保人身故,或与被保人关系发生变化等,被保人可能需要重新申请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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