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在祁连路对过往车辆临时检查时,一辆面包车驶入检查区域,民警在检查其相关车辆手续时,发现该车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执勤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驾驶证记9分、罚款2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之规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驾驶证记9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未取得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 驾车上道行驶的,如果被交巡警检查 将被认定为: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已申领号牌但未悬挂或未粘贴(含临时号牌) 号牌已申领而为躲避电子警察故意不悬挂, 如果被交巡警检查,将被认定为: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使用公告作废的号牌(含临时号牌) 号牌已被公告作废而故意悬挂,如果被蜀黍检查 将被认定为: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使用过期的临时号牌 明知临时号牌已过期而不申领号牌的,被蜀黍检查 将被认定为: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业务后继续使用应当收回的机动车号牌,号牌丢失被盗的需在报警报失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请补领。 号牌被盗要记得第一时间报警十个工作日内补领 如上路被蜀黍检查将被认定为: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行车上路请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等都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自己和他人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希望广大驾驶员切勿心存侥幸,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规范使用车辆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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