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本是政府为困难群众解决住房问题而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不料却被犯罪分子盯上,以低价出售为幌子骗取群众钱财。近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经济适用房买卖诈骗犯罪案。 案情 2017年5月至2022年1月,马某某对外谎称自己是西宁市某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有内部关系,并在微信朋友圈、抖音等网络平台公开宣传低价出售、申请办理城东区某小区的经济适用房。一开始,不少咨询者抱有怀疑态度,为了让他们完全信任自己,马某某私刻了一枚“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公司”公章,还伪造了“经济适用房住房配适人员名单”。与多名被害人签订虚假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买卖定金合同、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房屋双方约定协议,将印有假公章的合同交到了部分被害人手中,还当着几人的面,将被害人的信息添加在了伪造的经济适用房住房配适人员名单上……通过这一方法先后骗取张某某等32名被害人购房款合计人民币951万元。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法律规定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分析,对急于购房的市民来说,低廉的房价无疑是最大的吸引力,这也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根据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不能买卖或出租,群众在选购房产时,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的便宜而落入骗子设下的陷阱。申购经济适用房一定要合法合规,千万不要轻信谎言,以免上当受骗。 经济适用房相关信息均会在政府网站发布,并在主要媒体转发、转载、传播。经济适用房申购、审核、分配、公示、签约必须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办理,办理过程均核对办理人信息,非本人不予办理。经济适用房申购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到相关监察部门举报。经济适用房相关房源信息可到开发企业接待中心查询。经济适用房分配采取“两审一公示”工作程序,工作过程透明、公正。 法律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26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7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青海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