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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在身边”系列(三) 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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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4 09: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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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2021年4月,郭女士因为罹患乳腺恶性肿瘤到某保险公司索赔,郭女士的保单服务人员李女士在接到郭女士的理赔报案后,积极与郭女士取得了联系,并主动为郭女士办理了理赔业务,经保险公司审核后,理赔款于提交理赔材料的次日支付至郭女士的银行账户中,后李女士为郭女士送达了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批单。

次月,郭女士突然接到了朋友王女士的电话,对其罹患乳腺恶性肿瘤的情况表达了慰问,郭女士非常疑惑,自己并没有告知其他人自己患病的情况,王女士是怎么得知的呢?后来王女士告知郭女士,李女士也是自己保单的服务人员,而自己在朋友圈看到了李女士发布的关于郭女士重疾赔付的理赔批单,上面印有郭女士的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所以才得知了郭女士患病的事情。随后郭女士向当地银保监局进行了投诉,认为李女士侵害了自己的信息安全权,要求李女士及其保险公司立即向自己道歉并删除朋友圈。银保监局在了解情况后支持了郭女士的诉求,并对保险公司、李女士做出了相关处罚决定。

二、【案例分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服务人员李女士在未经过郭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印有郭女士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的理赔批单发布到了自己的朋友圈,泄露了郭女士的重要信息,给郭女士造成了不便。      其实郭女士也理解李女士发布朋友圈的行为是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口碑,所以郭女士实际介意的是李女士没有将自己的重要信息进行隐藏,从而影响到了自己的生活。

三、【消费风险提示】

目前,银保监会正在法规中强调数据安全的重要性,细化规则,填补漏洞。例如:2022年初中国银保监会印发的《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在实施信息科技外包时:不得将信息科技管理责任、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外包;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2022年8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对金融机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也提出新要求;另外,保险行业、保险公司也在积极落实、遵循《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保险业是个人信息密集行业,保险公司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存在体量大、范围广、敏感度高、涉及业务流程复杂等特点,所以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应当遵守保密制度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妥善保存客户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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