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网络生态治理的部署要求,平安区公安局持续加大网络生态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营造全区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5月19日,平安区公安局网安大队依法约谈一名在网上发布不当视频的辖区居民。 5月19日,平安区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直播平台网民为博取眼球、获取粉丝流量在直播平台发布不当视频,污染网络空间,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网安大队民警经查证核实该用户为辖区居民杨某某,对其依法进行约谈。约谈期间,民警通过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指出了其不法行为的危害性,并对杨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杨某某最终认清了自己的错误行为,承诺在今后严格遵守网络传播秩序,文明上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发布视频,争做正能量的传播者、网上清朗空间的建设者、代言者和遵纪守法的好网民,并签订了《公民文明上网承诺书》。
民警温馨提示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造谣者可能面临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是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网络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也作了相关规定。 三是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 网安大队(魏全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