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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一男子盗窃被抓 为脱罪翻供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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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5 10:5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是老实本分的村民,却因一时贪念,干起了偷盗的勾当,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以各种谎话逃避罪责,可惜真相不会说谎,正义不会缺席,终究难逃法律制裁。

见财起意盗走2吨重破碎锤

曹某是互助某村的村民,为人憨厚本分,勤劳朴实,兼顾务农的同时在村上某公司拌合站揽活挣钱,身边接触过他的人都认为他是一个既顾家又能吃苦的老实人,也是村上勤劳致富的典型。

为了承揽更多的活,他买了挖掘机、搅拌机等,逐步扩大机械设备。偶然间他看到拌合站对面停车场放着一个挖掘机破碎锤,观察了几次后发现无人管理,心想:“如果把破碎锤安装到自己的挖掘机上,就能承揽更多的活,自己这次承揽的活正好需要,破碎锤也不便宜,全新的市场要价5万多元,我能否神不知鬼不觉的偷过来?”利益诱惑下,曹某动了歪心思,2022年2月23日这天,他雇佣了拖板车司机帮忙一起把近2吨重的破碎锤拖走运到乡派出所附近的河滩内,想安装到近日从湟中县新添置的一辆二手挖掘机上,别人问起就说是整体购买回来的。

东窗事发 怀揣侥幸说谎难逃法网

2022年2月26日,失主赵某和工友牛某发现破碎锤丢失后调看了拌合站门口的监控视频,了解到2月23日破碎锤被盗经过,找到正在安装破碎锤的曹某,让曹某归还,曹某拒不承认盗窃行为,两人随即报案,三人一起到乡派出所,通过参与和办案民警指认现场、接受讯问、制作笔录,曹某如实供述了盗窃破碎锤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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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3月14日,与办案民警再次指认现场拍照片时,曹某以破碎锤是花了3000元从一名陌生人手中购买为理由,进行翻供,一再谎称做笔录时被四名民警殴打,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且拒不承认偷盗事实。案件移送至互助县检察院,经承办检察官审查,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曹某的翻供理由属实,将本案依法起诉至县法院,到庭审阶段,被害人曹某及辩护律师提出2月26日第一次讯问笔录是在公安民警的刑讯逼供下供述的,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承办检察官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结合公安办案人员情况说明、执法记录仪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还原了事实真相,澄清正名还公安办案干警清白。同时案发到审查起诉历时近半年之久,曹某一直不能提供交易人信息、无法证明购买记录、购买与取货时间跨度达半年之久,不符合交易常理,确认了公安民警第一次讯问曹某有罪供述的真实性。认为其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价值15825.3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随即向县法院起诉,提出量刑建议。

鉴于曹某被盗物品返还,且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2023年3月23日经互助县人民法院判决,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

本案曹某虽然系主动投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中途翻供,不认罪认罚,在庭审中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错失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希望广大群众切莫因为贪便宜而犯罪,如若犯罪务必要如实供述事实,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掩盖罪行,争取从轻从宽处罚。

盗窃行为有一定的随机性,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财物,把物品放在可视可控的范围里,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一旦发现偷盗行为,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向警方提供相关线索,协助警方打击犯罪,减少损失。

法条链接:


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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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助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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