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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粮“硕鼠”,青海一地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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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 09: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大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已死亡)盗窃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系大通法院审理的大通县首例涉粮食领域刑事案件,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及辖区派出所民警近三十余人参与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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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中央储备粮平安直属库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大通粮库因粮食轮换期间作业量较大,便雇用被告人李某某为负责人的装卸队在粮库内进行粮食过筛、筛下物清理等,粮库决定过筛产生的麦草、砂石、秸秆、不完善颗粒小麦等筛下物可由装卸队或周边村民免费运走。

因粮库同意将筛下物免费让装卸人员运走,2019年中储粮大通粮库粮食轮换之际,李某某与陈某某经事先预谋,利用李某某装卸队作业便利,在装运筛下物时将饱满颗粒小麦掺入其中从粮库运出,且陈某某长期从事粮食换购、售卖,二人对筛下物再次过筛取得饱满颗粒小麦便可出售获利、收益均分,后装卸队在粮库施工作业期间,李某某指使装卸队工人在清理筛下物时“搭重”一点,故意将饱满颗粒小麦扫进筛下物后装袋运至自己家中或陈某某处二次过筛,筛出的小麦出售给粮食加工厂或个人等,获利近10万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装卸队施工便利与陈某某(已死亡)共谋长期实施窃取粮库财产(小麦)并出售获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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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民以食为天”,中央储备粮是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油,是关系国家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物资。李某某和陈某某这两只偷粮“硕鼠”利用装卸队作业便利窃取粮库小麦出售获利,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二人原以为自己顺手牵羊的作案方式“手段高超”,没成想这种“掩耳盗铃”的行为最终还是被粮库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以“质效双优”竞赛活动为契机,切实写好依法办案“整篇文章”,积极服务社会大局和民生保障,针对涉案企业存在的粮食入库、过筛等管理环节的监管漏洞,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责任划分不明等问题,大通法院及时开具了一份“法律处方”,向涉案企业发出了加强岗位监管培训和提升职工法律意识的司法建议,努力实现从源头避免、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保护国家资财免受侵害。

来源: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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