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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判!西宁12名老人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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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7 08: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6日上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张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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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2022年3月,王某安排李某某在本市成立观唐(青海)公司,后与张某合作,由张某成立业务团队负责宣传及融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融资及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对外宣称公司筹建御筑酒店,欲招募合伙人。公司通过签订合伙人合作协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该筹资金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对钱款的来源、性质均是明知的,观唐(青海)公司、逸美公司及三被告人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李某某经王某操控观唐(青海)公司对公账户,将部分集资款转入王某实际控制的逸美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又分多笔将该钱款中部分转入李某某个人账户,部分转入张某账户;又将李某某账户中的钱款转回观唐(青海)公司对公账户。王某、李某某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用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性质,其行为符合洗钱罪的犯罪构成。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投资项目,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12 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 733600 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李某某为掩饰、隐瞒集资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666725 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亦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李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吸收款项金额达 1150500 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来源: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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