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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道572线64公里处(塔秀乡路段)至羊曲特大桥92公里路段危化品运输车禁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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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4 11: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在国道572线64公里处(塔秀乡路段)

至羊曲特大桥92公里路段危化品运输车禁止通行的通告

由于国道572线64公里处(塔秀乡路段)至羊曲黄河特大桥92公里路段处于坡长坡陡、临水临崖路段,易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为切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造成黄河流域水环境污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2023年3月10日起对国道572线64公里处(塔秀乡路段)至羊曲黄河特大桥92公里路段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禁止任何危化品运输车辆驶入,途径该路段的禁行车辆绕行至国道573线、国道227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之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一)城市(含县城)重点城区、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景区、自然保护区;

(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及水下公路隧道; 

(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等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限制通行的情形之规定。

上述禁行车辆由贵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电子监控设备及道路巡逻对违反交通限制的车辆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贵南县公安局

2023年3月10日

来源:贵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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