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1、案例基本情况 业务员刘某为客户在银行投保公司分红型保险,保单承保后,刘某以为客户进行系统信息维护等理由,私自留存客户保单、后以各种借口骗取客户身份证原件, 随后到邮储银行以客户名义办理了储蓄账户,同时找来与客户相貌相似的人冒充客户,到公司柜面办理了四次保单贷款业务。 2、作案手段 刘某利用对公司运营流程的熟悉,精心谋划,使用真实的客户证件、存折、保单等资料,冒用客户名义前往公司柜面发起相关业务办理。从保全业务资料来看,资料齐全,整体符合业务规则,未见明显异常。 3、构成犯罪 法院认定刘某构成贷款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案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刘某使用欺诈手段骗取投保人保单、身份证等关键证件,冒充投保人进行贷款业务办理,满足非法占有、使用虚假文件诈骗保险公司,且金额较大,构成贷款诈骗罪。 三、风险提示 为了保护好公民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金融消费者要牢记“三个切勿”,“三个务必”。 “三个切勿” 1、切勿把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等转借他人使用; 2、切勿随意向他人透露银行卡号、账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个人金融信息; 3、切勿委托不熟悉的人或中介代办个人金融业务,谨防个人信息被盗。 “三个务必” 1、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各类业务时,务必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用途,以防被挪作他用; 2、在下载APP或登录网站时,务必谨慎填写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金融信息; 3、在丢弃刷卡签购单、取款凭条、信用卡对账单等金融业务单据前,务必要先完全撕碎或用碎纸机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