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心情郁闷,不知道如何排解,一男子竟在醉酒后将停放在路边的3辆私家车当成泄愤工具。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并当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3月3日凌晨1时许,城东公安分局韵家口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一男子肆意破坏停放在路边车辆。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由于出警迅速,民警在现场附近找到了可疑男子。民警发现,该男子浑身散发着酒气,并且语无伦次,当问及是否破坏车辆时,该男子言语吞吐,答非所问,并称被损坏车辆都是他朋友的车。
民警在现场勘察时发现,被损车辆明显是受到了故意人为破坏,有的前挡风玻璃被损坏,有的车门被损坏,并且被损坏车辆的倒车镜几乎都被强行掰下来。在调取现场监控进一步核实案情时,民警发现由于夜间监控清晰度低,在监控中只能隐约看到嫌疑人身影,从面目特征和衣着特征并不确定该醉酒男子就是涉案嫌疑人,画面中只有划车动作,无法确定嫌疑人详细信息,调查一时陷入僵局。 “是他,准没错。”正当办案民警犹豫该男子是否是本案嫌疑人时,民警范相伟的一句话,成为了锁定嫌疑人的关键。据范相伟介绍,当时在勘验现场时,在被损车辆的前挡玻璃上发现了血迹,当晚盘问案发现场的醉酒男子时,虽然男子百般狡辩,但该醉酒男子右手上的伤却没有逃过警察的眼睛,民警确定该男子手上的伤正是男子砸车时不小心被玻璃划伤的。
经审讯,男子祁某对自己无故砸伤多辆轿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民警问祁某为何这样做时,祁某的回答令人啼笑皆非:“我就是心情不好。”只因生活的一些琐事而心情郁闷,醉酒后看到路边停放着的车不顺眼,就将多辆私家车损坏发泄情绪。虽然祁某称当时正处醉酒状态,但这绝不能成为自己触碰法律底线的理由。目前,祁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城东警方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