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25日,被告人朵某某被招聘为格尔木市某教育培训辅导老师。
2021年4月7日至7月28日,被告人朵某某以微信周转资金、培训部门扩建、购买设备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70100元。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朵某某以周转资金、介绍家教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龚某、刘某某、马某某、卢某、郑某某、王某人民币1000元、4000元、1000元、3300元、4836元、500元。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朵某某以择校、补课、进重点班等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王某、黄某某、薛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冶某、田某、马奴某某、安某某、鲁某某、张某某人民币10600元、2500元、9800元、3200元、15000元、4000元、5920元、1300元、500元、3500元、7900元、1816元。
综上,被告人朵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5077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前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朵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诈骗罪实行行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