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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辅导遇骗局,青海一人被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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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18: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给学生补课、择校、进重点班”

“给老师介绍家教收取押金”

“手头无现金向同事微信、支付宝周转资金”

“承诺与同事分红”

一些不法分子

利用家长、同事、老师对其的信任

多次实施诈骗行为

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

近日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朵某某

涉嫌诈骗罪一案

以被告人朵某某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并将其骗取他人钱款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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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25日,被告人朵某某被招聘为格尔木市某教育培训辅导老师。

2021年4月7日至7月28日,被告人朵某某以微信周转资金、培训部门扩建、购买设备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70100元。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朵某某以周转资金、介绍家教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龚某、刘某某、马某某、卢某、郑某某、王某人民币1000元、4000元、1000元、3300元、4836元、500元。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朵某某以择校、补课、进重点班等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王某、黄某某、薛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冶某、田某、马奴某某、安某某、鲁某某、张某某人民币10600元、2500元、9800元、3200元、15000元、4000元、5920元、1300元、500元、3500元、7900元、1816元。

综上,被告人朵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5077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前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朵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诈骗罪实行行为认定:

(一)欺骗行为:指使他人陷于错误的行为,表现为向受骗者表示虚假事项;

(二)陷入错误:成立诈骗罪,必须是使用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三)处分行为:指受骗者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占有的行为;

(四)取得财产:将财产处分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占有。

(五)财产损害:被害人因被告人实施的诈骗行为遭受财产损害。

在日常生活中

要切实增强预防诈骗知识

避免上当受骗

害人之心不可有

防人之心不可无

来源:格尔木市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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