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宁市民喇先生给栏目打来热线电话,称自己将车借给朋友,结果车被朋友倒卖。 2019年11月,喇先生分期购买了一辆林肯牌的MKZ轿车,当时4S店的工作人员在该车辆上安装了GPS定位系统。2021年12月3号,喇先生收到朋友李某某的微信,对方称自己和别人合伙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希望喇先生能将自己的车借给他撑场面……
喇先生 求助人:刚好有一个林肯的订单,需要我去帮他撑几天,他把租金给我,是以每天570元的价格,总共向我借7天。 就这样,喇先生答应了朋友李某某的请求,把爱车借给了李某某。出于对朋友李某某的信任,喇先生并没有与对方签订任何合同协议,只有简单的口头协议。 喇先生 求助人:12月3日晚上12点,当场就给我了1100元的现金,我就将车交给他。 原本说好的借租一周,可是一周后李某某却说要续租。当时喇先生也没多想,将车继续租给李某某。直到2021年12月20号左右,喇先生接到了兰州一家抵押公司打来的电话。 喇先生 求助人:他当时就明确告诉我,说车被抵押了,现在是来核实一下情况,车是不是我本人的。
接到这样的电话让喇先生很诧异,他第一时间打电话联系到了李某某询问车辆的情况。李某某却说车已经被他的合伙人辛某倒卖给他人,自己的一辆车也被辛某倒卖了,自己也是受害者。
喇先生 求助人:当天晚上我就去城东区的派出所报案,我还发现其他三名被害人和我一样的(情况),我们也互相不认识。 据喇先生介绍,车辆被倒卖的事情发生在西宁市,而倒卖人辛某的户籍在湟源县,因此他和其他几名受害人一同去过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分局刑警大队及湟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过案,但是警方却告知他们这属于经济纠纷,达不到立案条件。 喇先生 求助人:直到12月25日,我通过4S店的GPS,找到了我的车在平安县的一个村庄,我蹲守了一天之后,27日中午1点半左右,我拨打了报警电话,当时接到报警后的平安区派出所的值班民警赶到了现场,并联系到了购买喇先生车辆的魏某某。 喇先生 求助人:姓魏的先生给我说,他是从辛某的手中,也就是我朋友李某某的合伙人的手中买到的。说是我欠了他们7万块钱,也给我看了伪造的一个支付宝的证据,说是我委托他们把我的车卖了就行了。他是以6万块钱将我的车卖了。我的车实际价格是落地36万,很明显他是以低于市场价格将我的车进行收购的。 当时魏某某向出警民警和喇先生出示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书及喇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喇先生 求助人:其中只有我的一个身份证照片和行车证为真,其它均为造假。我也给民警如实说了,并且我也拿着我的合法材料过来了,并且当着警察的面,没有用车钥匙,使用密码将车门打开,以证明这个车辆是我的 。 喇先生告诉记者,当时海东市公平安区公安局平安派出所的处警民警告诉他,这属于经济纠纷,如果喇先生已经报过警,平安派出所只负责出警,最多会协助之前报过案的派出所处理此事。 喇先生 求助人:我说这个车辆,我和姓魏的都不能开,麻烦当地派出所对我的车进行暂扣或执行处理。他们当场给我回复的是他们没有权利对这个车辆进行扣押,也没有将车给我,而是让姓魏的这个先生把车开走了,还跟我保证说车就在平安不会弄丢 。 2022年1月份,喇先生再次来到辛某的户口所在地湟源县城关派出所报案。 喇先生 求助人:就在报案的第二天,我们就到平安县去找这个魏先生。找到这个人之后,对我俩进行了笔录,并以魏先生是被诈骗立案,他被辛某诈骗。 并且在当天,喇先生得知他的车已经被魏某某卖到山东,并将车上的GPS定位系统拆除。
喇先生 求助人:到目前为止,我去的所有派出所和刑警大队都没有以我个人的身份车主的身份来进行立案,没有任何地方进行受案,所以我现在的诉求就是我到底应该去哪里才能作为真正的受害人,对我的案件进行处理或是受理 。 根据喇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先后前往喇先生曾报过案的派出所了解情况。
喇先生 求助人:现在我就想问,当时为什么处警之后,对我的车辆不进行处理?就算没有暂扣的权利,是否有其他的渠道或是方式对我的这个车进行处理,或是对我们双方进行详细的询问。 带着喇先生的疑问,记者来到了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平安派出所了解情况。采访当天平安派出所的王所长给出了这样的答复。 王镔 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平安派出所 所长:这个案件对他反映的诉求,现场也已经给他答复了。我们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东西也有,而且他反映完以后,我们督查也跟我联系。当天接处警,对方车主手里拿着一套手续,他手里拿着一套手续,真假无法辨别,说已经报案了 ,那边公安机关可以来,他来了以后,开具办案协作函,需要我们帮忙进行协助的 ,我们依法对他进行协助,我们没有扣押的权限 。我们民警到现场以后,所谓的两名受害人共同在一起,这当中牵扯到的犯罪问题 ,又不发生在我们本辖区 ,我们给他们说了 ,你们在哪报案, 抓紧时间去那去处理。 随后,记者又和喇先生来到了湟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了解情况。据湟源县公安局东区办案区苏志斌队长介绍,目前,喇先生车辆的案件已经以魏某某被诈骗立案侦查。但是对于真正的受害者喇先生来说,却无法以受害者的身份报案。喇先生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记者也向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咨询。 陈璐 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该案涉及的可能是目前社会上交易的陷阱问题, 从李某以出租车辆为由 ,从喇某手中借入车辆 ,但最后车辆实际上被转卖的行为 ,我们认为可能涉嫌诈骗罪。 当时喇先生和李某某是以收取租金作为交易的目的,而李某某未经喇先生的许可,将车辆进行转卖。 陈璐 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导致受害人喇先生基于错误的认识,处置了自己的财产。虽然喇某自愿将车辆交给了李某, 但是李某最终的转卖行为, 给喇某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这块我们建议首先考虑的是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但是基于喇先生现在的情况,无法通过自己真正车主的身份进行立案,喇先生又该如何维权呢? 陈璐 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我们有两个路径,一个是刑事立案来维权 ,第二是民事诉讼来维权。我们建议喇某是以李某为被告,因为车辆是直接交由李某的,因为李某没有履行口头合同 ,以李某违约为由,提起民事主张,要求李某返还车辆 ,如果无法返还 ,支付与车辆同等价款来弥补损失。如果证据充分 ,相关事实印证的条件下,我们可以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 ,因为检察院有依法予以立案的监督职权。 来源:浪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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