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由海东市互助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陶某某妨害安全驾驶罪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陶某某因搭乘的公交车未在自家巷道口停车,致使自己错过最佳下车位置,扒拽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危及公共安全,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1年6月22日,陶某某乘坐卓某驾驶的青B****公交车沿S103线从西宁返回互助。12时50分许,当公交车驶过互助县塘川镇什字村站牌进入黄家湾村地界时,陶某某章要求卓某停车。因未到黄家湾村公交站,卓某未停车继续向前行驶,陶某某见公交车已驶过自家巷道口,一边对卓某破口大骂一边走到驾驶员位置,用手强行扒下卓某的口罩,卓某随即紧急停车并掏出电话准备报警时,陶某某又在卓某脸部打了几巴掌,并夺走卓某某的手机和太阳镜,后被他人劝阻将其拉开,随后,车上10余名乘客被后面驶来的公交车转走。 互助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建议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陶某某章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互助县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互助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来源:彩虹检察、互助交警 |